《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于2020年2月公布,有关的加分项目与分值明细如下:
第五条 加分项目分为全国性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全国性加分项目5项:烈士子女考生加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2023年及以后地方性加分项目中的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调整为边境县考生加分。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加分分值计入普通高考统考总分。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考生加分后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依据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的“三统一”指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在同一区域,即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下同)6年户籍、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3年的所在地必须为我区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加分政策相同的所有城区范围内。
第七条 设置2020—2022年加分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以下简称“5市城区”)外,全区其他地区的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以下简称“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0分。
2.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县、山区县、边境县和享受边境县待遇县(以下简称“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0分。
3.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市宜州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县(以下简称“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0分。
4.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5.“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六)我区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在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七)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
1.“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2.“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八)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户籍未迁移(含户籍有过迁移且在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回原籍),在2020年春季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将学籍转回户籍所在地高中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按本条第(五)款相应分值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可按本条第(七)款相应分值加分。
2.户籍未迁移(含户籍有过迁移且在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回原籍),未在2020年春季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将学籍转回户籍所在地高中并实际就读的,按以下情形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5分;2021年加10分;2022年加7分。
(2)“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3)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4)“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5)“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考生,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年加7分;2022年加5分。
(6)“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3.除本条第(八)款第1、2点所列情形以外的考生,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第八条 2023年及以后加分项目、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7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2.“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3.“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4.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
5.“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6.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六)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7分。
(七)边境县考生加分。
8个边境县的考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不符合“三统一”条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上述边境县的加5分。
第九条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户籍迁入我区的,可按本方案及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普通高考加分。
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等最高加20分
规定第46条明确,烈士子女、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享受加分优待。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分值不得超过10分。
凡符合以上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认可,学校还须按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功臣、艰边地区军人子女等优先录取
规定第49条明确,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投档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有关注意事项
需要提醒的是,加分由各省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具体分值各地可能不一致,但是大多数都是满格加分,各省市2023年高考规定均已发布,所有人可在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网站查询,详细了解加分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可提交申报,以免错过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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